根据《眉山市彭山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彭农改组发〔2016〕12号)的要求
第十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持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效资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发包方提出申请。
(二)发包方对规模经营业主报送的资料在三日内予以初审,资料符合规定的由发包方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报送。
(三)村民委员会对所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在三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资料符合规定的,及时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登记资料;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按要求补正。
(五)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登记资料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制作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交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给土地规模经营业主;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六)经营业主需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