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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农牧(肥料)罚〔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6-14 作者: 来源: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农牧(肥料)罚〔2018〕1号)   

被处罚者:李豪杰   

营业执照:511422600003065(1—1)   

公民身份证号:511128198207022514   

当事人联系电话:1356830038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街道100号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调查时间: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9日   

违法事实: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证据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种业信息网肥料登记查询打印件、产品标签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购货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违反法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1倍的罚款168元。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0日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   

2018年6月14日   

关闭

主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028-37621271 37621272) 承办单位:彭山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028-3761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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