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农牧(肥料)罚〔2018〕1号)
被处罚者:李豪杰
营业执照:511422600003065(1—1)
公民身份证号:511128198207022514
当事人联系电话:13568300388
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街道100号
调查机构:眉山市彭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调查时间: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19日
违法事实: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证据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种业信息网肥料登记查询打印件、产品标签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购货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违反法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1倍的罚款168元。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0日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