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通知》(川农业〔2018〕4号)文件精神,我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为2家,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经营限制农药的许可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我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
我区拟在彭溪街道和谢家镇各设置一个限制农药经营点,共2个经营点,不再下设分支机构。
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确定与管理
按照《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限用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限用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该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以上内容公示期为2018年4月13日至4月23日(共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咨询区农业和畜牧局植物检疫站(028-37631460)。
附件: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