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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关于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04-13 作者: 来源:

为切实加强我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的通知》(川农业〔20184号)文件精神,我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为2家,现将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经营限制农药的许可条件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我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  

我区拟在彭溪街道和谢家镇各设置一个限制农药经营点,共2个经营点,不再下设分支机构。  

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的确定与管理  

按照《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限用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限用农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该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  

以上内容公示期为2018413日至423日(共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咨询区农业和畜牧局植物检疫站(028-37631460)。  

附件: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和畜牧局  

                     201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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